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勞動者但未簽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來源: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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